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82民初17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新安社区溪头新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村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余闻涛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20年11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0元。原、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书面借条、约定借款相关事宜,并明确如因被告逾期还款导致诉讼需支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两担保人承诺自愿对上述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现借条约定的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未按归还借款,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不违约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后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益坤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