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2229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壹信砂石料经营部,住所地建德市***。
经营者:***,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壹信砂石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诉前调确1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壹信砂石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砂石料款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多案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壹信砂石料经营部。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2月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砂石料款20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2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