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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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2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浩恒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民终6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142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由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浩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和利息20573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3%另行计付)及律师代理费51500元,该款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1500元(已履行),自2022年12月起至2024年4月止每三个月各支付150000元(先本后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4年5月31日前付清。二、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约定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案则执行完毕;若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