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泓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3279号
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佳音,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泓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宏达路南长兴路东银江商务综合楼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泓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由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