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林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7991号
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安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尔豪,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西路与黄阁北路交汇处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房v>
法定代表人:宛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收取494元,由被告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錞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