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68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上乐塘村民委员会“油铺岗”(土名)第一号之一、第二号、第三号之一、第六号之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98954042。
法定代表人:游列克。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张道明。
被申请人: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西路与黄阁北路交汇处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座8层B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3200H。
法定代表人:宛斌。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09681.7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9681.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