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8202、18225号

18202号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身份证号码。

18202、18225号被执行人: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西路与黄阁北路交汇处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3200H。

法定代表人:宛斌。

1820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以及18225号追缴案件受理费两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4630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18202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14日工资11027.5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返还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社保费名义多扣除的工资697.14元;3、支付2019年3月9日至3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5517.24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77.39元;5、18202号案件受理费4元(追缴);6、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24384.33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24119.33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4元及执行费261元依法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24119.33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4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18202、18225号两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4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18202、18225号两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