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3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西路与黄阁北路交汇处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座8层B8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255320-0。
法定代表人:宛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新发工业区1、2、3、4号,组织机构代码27942841-7。
法定代表人:丁孔贤,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供节能灯给上诉人,送货地点和安装地点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