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910号
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吉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区委政府路南原劳动人事局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农,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新区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晓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瑞敏,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苏中海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尤文静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