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6执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2779477047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晓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昊然,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现住集宁区,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03014575U,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南郊208国道37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广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广赋,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新区。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李广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内0926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李广赋给付借款本金8799628.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36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李广赋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李广赋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蒙××**江铃牌、蒙××**江铃牌、蒙××**宇通牌、蒙××**揽胜牌车辆本院已查封,无法实际控制未能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察右前旗平地泉镇进行传统调查,其企业未实际运行,设备及厂房已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前往察右前旗不动产、察右前旗房产、集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集宁区房产、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李广赋所有的位于集宁区××路××街××小区××栋××号车库(产权证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字第xxx)、1栋105号房屋(产权证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字第xxx)、1栋205号房屋(产权证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字第xxx)进行查封,经与申请人沟通,同意暂不处置其唯一住房;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及设备已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他未查到相关信息。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李广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尚有本金475628.5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李广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刘志国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睢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