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1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威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厦西侧与炎黄大道交叉口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17293H。
法定代表人:李国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炬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北域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9304751XU。
法定代表人:王龙凯,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威焊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炬强经贸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淄博炬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华威焊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400051/25888527汇票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淄博炬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涉案资产监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案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存在的执行风险。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19年0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明细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2019年07月23日、2019年09月04日本院分别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以及工商、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0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19年9月4日,本院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2019年09月05日到博山区西过境路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2019年8月15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实际送拘。
综上,被执行人淄博炬强经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威焊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在约谈笔录上签字确认,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炬强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张敬昌
审 判 员 宋锡宽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