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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519号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B3座工位12T8区。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复勇,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东路五千年文博园。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