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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初1190号
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3-4栋负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东路五千年文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一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