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

平湖市黑马铸件厂与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3705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虹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28527544。
主要负责人:方发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市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1434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诉被告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0元,合计2942元,由原告平湖市黑马铸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