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181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5886399-X.
法定代表人:祖朝宝,局长。
被执行人: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14344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巢湖市银环航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环罚字〔2017〕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7〕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7〕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