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王聪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恭,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公司)与被告张家恭、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珠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峰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供黄秋阳所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珠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20万元;
二、冻结黄秋阳所有的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