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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