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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中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7564号
原告:平湖市中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西路238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吴菊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霞霞,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法定代表人:卢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乐清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光。
原告平湖市中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婕独任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追加乐清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乐清华数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乐清华数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乐清华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中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乐清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龚 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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