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486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龙,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11月1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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