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8306号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富申,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海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