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82民初5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9569X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元,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28644060N(1-1)。
法定代表人:魏富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向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万元;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违约金217530元(货款总金额的10%);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9778元(暂计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总计487天,计算基数按货款总金额2175300元计算,利息按同期带款利率年化4.75%计算,实计至所有应付款项付清之日);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追加诉讼请求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一份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在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的保全费5000元,及为办理保全产生的保险费3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具体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截止开庭时1209元,庭审质证差旅费613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5570元(暂计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总计55天,计算基数按贷款总金额2175300元计算,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75%计算,实计至所有应付款项付清之日);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增加诉讼请求费用共计25034元,以上数额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事实和理由,2015-2017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电视机顶盒销售合同》,并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购货要求,如期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高清数字电视机顶盒交付于被告,并且双方于2017年8月9日对该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对账,其货款共计2175300元,后陆续支付几笔货款。但仍有70万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同时,根据双方签署的《电视机顶盒销售合同》第5条约定:“若甲方(被告)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时,甲方须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货物且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40%的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30%的货款,剩余货款在货到12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原告最后一笔供货为2017年1月10日,最晚一笔付款应在2018年1月13日前付清全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仍然还有70万元货款没有支付。原告至今已多次催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拒不支付原告的货款。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即2175300*10%=2175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175300*4.75%/360*487=139778元。
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汝州市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仅应当驳回其部分诉讼请求,同时被反诉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因为:在2014年8月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7.1质保和验收(1)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须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验收过程中如经双方确认发现设备有遗漏、缺陷、破损、陈旧等现象,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补发、免费更换和赔偿损失。(2)如产品安装后经检测发现故障,或功能、性能指标达不到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要求时,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予以更换并补偿采购人的损失。7.11.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机顶盒整机的质量保证期(简称“保质期”)为24个月,质保期内对所供货物障机实行免费保修。(2)投标方必须承诺在保质期内无条件依据招标方的需求对机顶盒进行软件升级、并更换及对招标人同密码CA的集成。(3)中标人对故障机顶盒的售后保障,若需返厂维修,维修周期不得大于7天;若派人上门维修,自接到累积故障机顶盒达50只的通知起,3天内必修维修完毕。(4)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量备用机。同时应免费提供一定数量备品和必要配件,以备急用。(5)投标人应提供7*24小时服务热线和必要的现场支持服务。若投标人出现不能及时响应,或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等服务不到位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6)每订货批量机顶盒在质保期内因机顶盒自身故障引起返修,返修率高于2%,采购人有权按该订货批量合同金额5%向中标供应商索赔;返修率高于4%,采购人有权按该订货批量合同金额40%向中标供应商索赔,并有权取消中标供应商供货资格。(7)质保期后,投标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提供终审技术支持,若投标方软件自然升级应免费提供给招标方。7.12样品及测试7.12.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机顶盒样机一台(含电源、连接线、遥控器等)作为评标依据;中标人的样品封存供验收时对比。7.12.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一周内,送20台完成系统集成的机顶盒样机(含电源线、连接线、遥控器等)至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进行测试。7.12.3中标人所送样品测试完全合格后,进入合同授予程序,如果中标人所送样品测试不合格,投标人可酌情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供应商。后被反诉人中标,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上述条款有些没有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否则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反诉人所交的产品返修率高达19%,根据上述招标二年间中7.11.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约定返修率高于4%,采购人有权按该订货批量合同金额40%向中标供应商索赔,并有权取消中标供应商供货资格的约定,被反诉人应支付我公司损失1478520元,并应承担邮寄费用;另外由于返修率太高被反诉人其至不予维修,叫我公司自行维修,我公司承担售后维修后对方还不提供费用及部分维修配件、被反诉人提供的FLASH维修软件程序还无法打开,造成用户意见很大,基于实际情况要求被反诉人支付60万元。故应驳回其部分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为发展有线电视业务,招标汝州市有线电视数字机顶盒采购项目。邀请了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制定的《汝州市有线电视数字机顶盒采购项目邀请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对相关标准详细做了规定。关于质量和验收部分,该文件第3.10.2验收(1)规定,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须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验收过程中如经双方确认发现设备有遗漏、缺陷、破损、陈旧等现象,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补发、免费更换和赔偿损失。(2)如产品安装后根据检验发现故障,或功能、性能指标达不到本文件及合同中所规定的要求时,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予以更换并补偿采购人损失。(3)每订货批量开箱检验发现损坏率如高于3‰,该批订货取消,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该合同6.规定每批订货批量机顶盒在质保期内因机顶盒自身故障引起返修,返修率高于2%采购人有权按该批订货量合同金额的5%向中标供应商索赔;返修率高于3%采购人有权按该批订货量合同金额的10%向中标供应商索赔;返修率高于4%采购人有权按该批订货量合同金额的40%向中标供应商索赔,并有权取消中标供应商供货资格。
在该部分结尾用加重字体标注,注以上条款,投标人应逐条承诺,承诺条件必须优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若没有作出相应承诺,则视为全部默认上述内容。
从2014年10月16日起到2017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的《机顶盒销售合同》。除合同约定交货数量不同外,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根据汝州市有线电视数字机顶盒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就下列采购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及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合同第3条第2项付款方式约定,当批量订购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已到货设备40%的货款,货到验收合格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货金额的30%,剩余30%的尾款在货到12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第5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时,甲方须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须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甲方的一切损失。
原、被告对合同约定的机顶盒均交付没有争议。
2017年8月9日应原告要求,原、被告对双方交往中,所有合同的剩余货款进行了对账。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175300元。后被告方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起诉时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仍欠原告货款70万元。
按照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统计,被告共接收原告提供的机顶盒52842台,其中因质量问题返修机顶盒4535台。但依照哪份合同具体返修数额及比例,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视机顶盒销售合同》不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尚欠机顶盒款700000元,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应将货款付清的时间为每批机顶盒货到后的12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因原、被告签订多份供货合同,每份合同约定的供货日期不同,付款日期也不一样。原、被告2017年8月9日对账时,部分合同规定最后付款日期还没有到。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被告拒付货款,原告起诉前被告的付款行为应属自动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对账时所欠货款支付违约金21753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告起诉被告实际拖欠的货款为700000元,被告实际违约违约金的计算应按起诉时实际欠款数额700000元的10%,即70000元给付。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四川诉讼支出的保全费,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为汝州法院,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原告也没有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汝州法院,而是选择了撤诉后到汝州重新立案的方式,故该项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支出的保险费3000元,因在我院申请保全仍为原保险公司承保,该项费用属于为实现债权的保全支持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要求的差旅费等支出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虽向本院递交了反诉请求,但因双方签订多份供货合同,其反诉损失的应根据返修的机顶盒在每份合同所占比例计算,现因没有提交返还给被告的机顶盒占每份合同的具体比例。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合并审理,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顶盒款700000元。
二、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0000元。
三、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9元,减半收取计7379.5元,由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4.5元,被告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负担5765元。反诉费4900元退还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