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5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
被执行人: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经过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牛振民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