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生,男,1962年2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系*天生之妻。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2010年4月25日出生,系***之子。
原审第三人***,女,2011年11月1日出生,系***之女。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第三人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书合,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王某、***、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广电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毛二霞及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及法定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华瑞广电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天生、毛二霞之子***(又名甄亚歌,因交通事故已死亡)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风俗习惯于2009年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二人于2010年3月12日生育儿子王某,2011年10月6日生育女儿***。***是华瑞广电公司的职工,从事有线电视的维修和维护工作。2012年1月7日12时左右,***在汝州市夏店乡毛寨村维修有线电视线路工作后返还途中,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夏店乡夏店村路段时,与***驾驶的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甄亚格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汝公交认字(2012)第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甄亚格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关于***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之子女王某、***作为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瑞广电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王某、***的抚恤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下发汝劳人仲案字(201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主要有:支付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某、***抚恤金每人每月416.80元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出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服从裁决,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支持丧葬补助金和支付申请人王某、***抚恤金裁决内容没有异议,请求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
原审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公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本案中因公死亡的***的直系亲属有,***的父母即*天生、***,***的子女即王某、***。故汝劳人仲案字(201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华瑞广电公司支付王天生、毛二霞之子***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应由***的直系亲属平均分配,***的直系亲属共计四人,*天生、*二霞应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的一半,即218100元。由于王某、***向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机关没有将甄亚格的所有直系亲属列为申请人,故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误会而发生纠纷,***辩称*天生、毛二霞当时没有申请主张权利,应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华瑞广电公司支付王天生、毛二霞之子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控制,故不存在***侵权,*天生、毛二霞要求***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请求王天生、毛二霞支付、归还事故赔偿款和甄亚格死时留下的现金、银行卡、存折等,由于***反诉请求与主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反诉意见不能成立,***可另行处理。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天生、***、第三人王某、***对第三人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之子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平均享受权利,即第三人汝州市华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生、毛二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的218100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00元予以退回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事故赔偿金和工伤赔偿金是基于***意外死亡的同一个事实,由此引起的赔偿金是不能人为的将其分裂的,***与***共同生活数年,并生养一儿一女,若将全部赔偿款不给***分文,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悖的。原审法院将两个幼小的孩子与身强力壮的人同等对待,有悖于照顾儿童的原则,况且*天生、***还有三个子女。我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我不存在侵权,*天生、毛二霞也没有请求变更事项,却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请求二审依法公断。
*天生、毛二霞答辩称,我儿甄亚格遭车祸后,肇事司机无能力赔偿仅以车作为赔偿款。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为孙子王某、***某某购买了保险,打了一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为了将甄亚格的死亡赔偿款占为己有,从华瑞广电公司领出10万元现金,后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我俩以王某、***法定代理人身份申请仲裁,将死亡赔偿金占为己有,我二人得知后才提起了本案的诉讼。王某一直跟随我们生活,***根本没有对其抚养,但其一直领取王某的抚恤费。我们失去儿子,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以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造成精神和经济压力为由,要得到***死亡赔偿款供自己挥霍,并多次与我们产生纠纷。***执意将款项全部占为己有,我们才起诉她的,她的一审被告资格是成立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瑞广电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再参加二审开庭,二审法院对此案如何判决,我公司不持任何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称,因她和***没有登记结婚,所以工亡补助金她不应分,但她的两个孩子应多分。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甄亚格的直系亲属有其父亲*天生、母亲毛二霞、儿子**、女儿***,原审法院考虑到王某、***每人每月得到416.80元的抚恤金,判决由直系亲属四人平均分割***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适当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上诉称应将***死亡后的事故赔偿款和甄亚格留下的现金、银行卡、存折等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请求,本院认为,***要求*天生、毛二霞支付、归还事故赔偿款和甄亚格留下的现金、银行卡、存折等反诉请求,与*天生、毛二霞主诉的婚姻家庭纠纷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的此请求可另行起诉处理,判决驳回***的反诉请求亦是正确的,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上诉人***负担,该款在执行时从执行款中一并扣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戴铁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