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行、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34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志丹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康喜泉,系该行行长。
被告: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龙昌园小区5号楼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XX,男,汉族,现住延安市甘泉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行与被告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行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原告已预交5220元,减半收取522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海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