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13350撤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335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市劳人仲调字(经开)[2021]第184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22767.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42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万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3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启
审判员贺诚
审判员胡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马雪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拟稿人:
打字:
校对: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1年11月9日
地点:本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启
审判员贺诚胡琳
记录人:马雪
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李启:今天我们就我承办的上述案件进行合议,我先将案件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执行人***依据市劳人仲调字(经开)[2021]第184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22767.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费用242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万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执行,大家进行合议。
胡琳: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贺诚: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李启: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终结执行。
合议决议如下:
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21)陕0112执13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