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华玥测绘有限公司、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32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玥测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KNF2B。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078100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广州华玥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玥测绘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03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81元及执行费3505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通过网络短信向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我院已轮候冻结。申请人在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3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