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大连鑫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3213号

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

被告:***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乃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