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3213号
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
被告:***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乃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