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执30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惠河南街南岸壹号信安门A座。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202室。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星城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4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法礼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刘春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理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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