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9335号
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6975号裁决书起诉。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姚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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