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众联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8680号
原告:北京众联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爱枝,总经理。
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
原告北京众联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众联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众联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一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白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