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一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26784号 原告:北京一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6号院11号楼15层15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嘉公司)与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一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世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纪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5万元,2、世纪公司支付我方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2019年8月30日签订**旅发大会制作合同、**第六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制作搭建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世纪公司委托我方提供**旅发大会开幕式活动的策划、执行等服务,活动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到27日,总费用120万元。签约后我方依照约定圆满完成了大会开幕式的策划、执行事宜,但世纪公司至今只支付了85万元。因此我们诉至法院。 世纪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嘉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他们没有取得书面验收合格文件。当时一嘉公司以撤场要求我方临时增加10万元,为了保证大会按时举办,所以才和他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因经办人员已离职,我方可以确定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后面有一个报价表,这个表格当中有多项一嘉公司都没有完成,这个表格分成若干部分,每个部分都有若干项目,第一部分的第21项没有完成,第二部分的第3、13、34、36、42、43、59、63项没有完成。一嘉公司没有提醒我们验收,是活动都开始了,在使用过程中我们的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前述问题。一嘉公司至今没有提供验收材料,导致验收工作无法完成。 后世纪公司寄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根据核算,一嘉公司未完成的工作按照报价明细表核算,共计170500元。现世纪公司同意支付一嘉公司17.9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甲方世纪公司与乙方一嘉公司签订**旅发大会制作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活动策划、执行等活动运营事宜。活动名称为**旅发大会开幕式活动,地址贵州省**市,活动时间2019年9月26日至27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方案进行修改;所有方案均应得到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甲方确认的方案视为乙方提供服务的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向甲方汇报委托业务履行情况,有权监督乙方业务执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委托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为乙方实施活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乙方所需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了解与实施本活动相关资讯,并依此开展相应的工作。乙方须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委托业务所必须的相应资格、资质,并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因乙方弄虚作假,由此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报告、文件资料、物品等,并于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在乙方保管期间相关资料、物品等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不得使第三方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和义务。如因活动需要,乙方需委托第三方参与活动,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执行。乙方应确保参与活动的第三方严格遵守活动要求,如因乙方或第三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则乙方应就第三方共同向甲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活动运营实施结束后,向甲方提供活动资料以便甲方进行验收(如:确认已提交报告或者证明、确认已归还资料等,视具体要求可列明),若验收时发现乙方未提交验收报告或未按确定内容执行或者执行有瑕疵,甲方有权在尾款中直接扣除。合同预估总金额为110万元。如因特殊情况超出以上预算部分,需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最终合同金额以本合同项下业务执行完毕后经双方最终签字确认的请款单所载明的金额为准。乙方提供合同发票后2019年9月20日前,甲方需支付本活动70%费用,尾款于活动结束且书面验收合格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付款时乙方已有违约情形发生的,甲方有权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合同后附一份报价明细表。 后世纪公司作为甲方又同作为乙方的一嘉公司签订了**第六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制作搭建项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追加内容为**第六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制作搭建物料补充。追加合同金额1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完成本协议追加的所有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付款额度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2019年9月10日,一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7万元。2019年9月20日,世纪公司支付一嘉公司10万元。2019年9月23日,世纪公司支付一嘉公司67万元。2019年12月2日,一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3万元。2021年2月4日,世纪公司又支付一嘉公司8万元。 上述事实,有**旅发大会制作合同、**第六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制作搭建项目补充协议、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嘉公司同世纪公司签订的**旅发大会制作合同、**第六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制作搭建项目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从合同内容上来看,是世纪公司委托一嘉公司进行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开幕式活动的策划、实施工作,活动能否顺利举办,关系到世纪公司的切身利益。同时,对于一嘉公司工作成果的验收,关系到世纪公司的付款义务。但活动早已举办完成,既没有证据证明世纪公司曾就项目验收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世纪公司曾经就一嘉公司的工作提出过异议。实际上迟至2021年世纪公司还在***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现世纪公司提出相关人员离职,难以解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又提出对方有部分项目没有完成,要求扣减部分款项。在世纪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理由的前提下,本院有理由认定一嘉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理应取得合同约定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世纪公司应立即支付对方剩余合同尾款。关于利息,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书面验收合格为准,双方都认可没有进行验收,但世纪公司应当在活动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付款,本院酌情确定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合同尾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一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尾款三十五万元。 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一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三十五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计算至付清前述欠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北京一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九十元,由被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