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5839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839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四季花语2领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2L2JX0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东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P9F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以下简称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33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