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839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东上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和美.海堂中心(天府创客)16楼1609号。
负责人:**。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