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015号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59号四季花语2领寓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2L2JX05。
被申请人: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东上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P9F78。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天新公司合计价值84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天新公司(含天新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8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天新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