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015号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59号四季花语2领寓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2L2JX05。
被申请人: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东上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P9F78。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天新公司合计价值84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天新公司(含天新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8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天新公司双流分公司、天新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