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015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以下简称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天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双流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长峰公司要求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确定的数额主张权利,而受让该债权的前提是双流分公司与东虹公司之间因履行《物资采购合同》结欠的款项,新长峰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承受了东虹公司在《物资采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附件1、甲方与双流分公司签署的电缆购销合同文本”,应视为新长峰公司知晓《物资采购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应以《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双流分公司提供供货方为东虹公司、购货方为双流分公司的《物资买卖合同》复印件,其中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长峰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新长峰公司起诉时提供盖有东虹公司和双流分公司字样印章的企业往来询证函复印件,载明双流分公司结欠东虹公司828562.96元;提供东虹公司与新长峰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上述企业往来征询函中的货款债权转让给新长峰公司;提供由东虹公司向双流分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相应的快递单,载明就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告知。为货款支付,新长峰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旭东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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