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2936号
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16至23栋,17栋3至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59号四季花语2领寓1幢201号。
负责人:***。
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明琼
书记员干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