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2647号
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三联西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顺达路桥施工队,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政府西邻。
投资人:张海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顺达路桥施工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9元,由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甜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