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688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2030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述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公路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目前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