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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公路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688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2030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述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公路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目前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