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70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前贵诉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前贵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前贵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前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肖前贵负担。
审判员 陈基斌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