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5894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3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德生
法官助理牛伟青 书记员胡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