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激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2执9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激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2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激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激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4727.79元和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之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以及诉讼垫支费129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除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存款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暂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营业,在当地无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激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94727.79元,到位标的0元。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激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太友 审 判 员 苏明辉 审 判 员 陈 伟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庞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