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454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92824H。
法定代表人:冉永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蒋兴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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