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028号之一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289号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天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宜,女,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G区1901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耀明。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2,395元,由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