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3民初704号
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弥市镇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屈原南路荆城御景住宅小区B4栋1单元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廖桂林。
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荆州市国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