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648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佳达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五建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佳达公司提供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佳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