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253号
申请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公司)名下价值10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佳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褚学超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