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6480号之二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佳达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佳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14元,由佳达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祎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