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贵祥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7044元,由上诉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