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聊城鸿露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748号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鸿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聊堂路14号中铁十四局聊城培训中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QPXQ24M。 法定代表人:张珂,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聊城鸿露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佳达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佳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50元,共计1525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