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75号
申请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南区20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MA511GWT7D。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78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7831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